9月14日,科技部官网公布了“科技部等二十二部门关于印发《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的通知”,进一步规范了科研失信行为的调查程序,统一了处理尺度。
《规则》指出,科研失信行为是指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发生的违反科学研究行为准则与规范的行为。
近年来,科研失信行为表现出更强的隐蔽性和复杂性,针对新的表现形式,《规则》增加了买卖实验研究数据、无实质学术贡献署名、重复发表等7种科研失信行为,并对从事论文买卖、代写、代投第三方机构的查处作出规定,细化了违反科技伦理规范的行为,强调以弄虚作假方式获得科技伦理审查批准,或伪造、篡改科技伦理审查批准文件等均属于科研失信行为。
“我们对学术不端行为始终保持‘零容忍’高压态势。在严肃查处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行为的同时,鼓励科研人员主动纠错。”科技部科技监督与诚信建设司副司长冯楚建说,《规则》也体现了宽严相济的特点,对论文作者在被举报前主动撤稿且未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可从轻或免予处理,“体现了处理不是目的,重在教育引导的初衷”。
同时,《规则》第十一条列出了举报科研失信行为的多个途径,包括:
● 向被举报人所在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或相关管理部门举报;
● 向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科技奖励、科技人才计划等的管理部门(单位)举报;
接到举报的单位,应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见并通知实名举报人,不予受理的应说明情况。
此外,《规则》第三十五条写道,有下列科研失信情形之一的,应从重处理:
● 多次实施科研失信行为或同时存在多种科研失信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