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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党员工作规程
2020-11-24 12:24  

一、目的

对发展党员工作作出规定,确保其规范化、科学化运作。

二、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发展党员工作全过程。

三、工作程序

(一)机关干部职工要求入党,必须自愿向党支部提出书面申请。

(二)党支部接到入党申请书后,在一个月内指派专人与入党申请人谈话,进行正面教育和鼓励。

(三)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入党申请人通过群团组织推优等方式,经支委会(不设支委的经支部大会)审查同意后,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入党积极分子要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从入党申请人递交申请书的时间到确立为入党积极分子时间应不少于两个月。党支部将入党积极分子报机关党委备案,并指定两名正式党员作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

(四)进入考察期。自党支部确定其为入党积极分子之日起进入考察期,考察期为一年以上。入党积极分子每季度提交一篇思想汇报,培养联系人每季度考察鉴定一次,党支部每半年考察鉴定一次。

(五)听取党内外群众意见。党支部通过召开座谈会或个别谈心的形式听取党内外群众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反映。

(六)确定发展对象。入党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考察期满后,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和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支部讨论同意,可列为发展对象。

(七)政审函调。党支部必须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并做出结论性意见。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对机关干部职工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时,必须进行政审函调或外调。没有经过政治审查的,不能发展入党。

(八)集中培训。参加校党委党校举办的教职工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班。学习成绩由党委党校作出证明,装入入党的材料。

(九)支部审查。支委会对发展对象进行预审,在一定范围内公示5-7天,征求党员和群众的意见。

(十)机关党委预审。公示结果无异议后,党支部将拟吸收为预备党员的发展对象报机关党委预审。

(十一)填写《入党志愿书》。机关党委预审通过后,由党支部发给《入党志愿书》,在入党介绍人的指导下认真填写。

(十二)召开支部党员大会。召开支部党员大会程序为:

1、会议主持人报告出席会议的党员人数,符合法定人数才能开会;

2、发展对象宣读入党志愿,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展历、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以及需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

3、入党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有关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

4、支部委员会报告对发展对象的培养过程、政审情况及对其入党的意见;

5、与会党员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进行充分讨论,发表意见;

6、与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在支部大会召开前正式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统计在票数内。

7、新发展预备党员对大家所提意见表态及今后在工作和学习中争当表率的决心。

8、注意事项:

1)申请入党人及其培养联系人必须参加支部大会;

2)讨论两个以上(含两个)的人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3)支部决议应及时填入《入党志愿书》内。

4)及时将《入党志愿书》、申请书、政审材料、培养教育和考察材料报机关党委审批。

(十三)机关党委指派专人谈话。机关党委指派专人对支部报来的入党材料进行审查,看材料是否齐全,手续是否完备,并采取座谈或个别谈心的方式,听取党内外人员对入党申请人的反映,并与入党对象谈话,了解被谈话人的入党动机,对党的认识和对党的基本知识的掌握情况,征求其对党需要说明的问题,帮助其提高对党的认识,指出努力的方向。谈话后,及时、如实地将谈话人的意见填入《入党志愿书》,并向党委汇报谈话情况。

(十四)机关党委审批。召开机关党委委员会,对支部上报的发展对象进行审批。

(十五)支部向本人发出入党通知书。党支部接到机关党委入党审批通知后,应及时通知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党支部应将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和党小组,参加正常组织生活。

(十六)入党宣誓。预备党员必须面对党旗进行宣誓。

(十七)预备期的培养考察。预备期为一年,从支部大会通过预备党员之日算起。对预备党员的教育和考察,党支部通过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介绍人帮助等方式发现问题并及时同本人谈话。预备党员要自觉接受党组织的教育和考察,经常向组织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每季度要向支部提交一份思想汇报。党支部和预备党员要填写《预备党员教育考察表》。

(十八)预备党员转正。

1、考察合格,办理转正手续。

1)本人在预备期满一年的前一个月提出书面转正申请;

2)党支部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

3)支委会审查,并在一定范围内公示五至七天;

4)支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

5)报机关党委审批。

2、考察不合格,延长预备期。对预备期满后不完全具备转正条件,或犯有一定的错误但还未完全丧失预备党员条件,并且本人有决心努力改正错误的,可延长预备期。延长期最长不能超过一年,最短不能少于半年。延长预备期必须经过支部讨论作出决议,填入《入党志愿书》,报机关党委审批。延长预备期期满后,由党支部根据其是否具备党员条件作出转为正式党员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决定,并报机关党委审批。

3、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对在预备期内不履行党员义务,确实不具备党员条件或犯有严重错误或经过延长预备期教育考察仍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必须经过支部大会讨论通过,支部大会决议填入《入党志愿书》报机关党委审批。

(十九)材料归档。预备党员转正后,应将其《入党志愿书》、入党和转正申请书、政审材料、教育考察材料等交机关党委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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