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科技计划信用管理,严肃处理科研不端行为,提高科技计划参与和执行主体的诚信水平,加强科研诚信建设,根据国家科技部11号令《关于在国家科技计划管理中建立信用管理制度的决定》和《国家科技计划实施中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国科发计字〔2004〕225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计划信用管理是指省科技行政部门对有关单位、个人在参与和执行省科技计划项目中践行承诺、履行义务、奉行准则的诚信程度进行客观记录、公正评价,并做出相应行政处置的行为。
第三条 科研不端行为是指违反科学共同体公认的科研行为准则的行为,包括:在有关人员职称、简历以及研究基础等方面提供虚假信息;抄袭、剽窃他人科研成果;捏造或篡改科研数据及其他科研不端行为。
第四条 科技计划信用管理和科研不端行为处理的目的是提高省科技计划管理水平,提高省科技计划相关主体的诚信水平,从机制上约束和规范省科技计划相关主体的行为,提高政府科技资源分配的公正性和有效性,从源头上预防和遏制腐败。
第五条 科技计划信用管理和科研不端行为处理的对象是参与和执行省科技计划的相关主体,包括省科技计划的执行者、评价者和管理者。执行者主要是指项目承担单位、项目主持人等,评价者主要是指评审专家和评估机构,管理者主要是指接受委托履行管理职能的机构及其管理人员。
第六条 科研诚信建设应与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经费管理、相关主体行为规范管理、绩效考评等方面有机结合。对于在从事科技活动中认真履行责任义务,严格遵守相关管理规定,坚持奉行科技界公认行为准则的相关主体,在同等情况下,优先考虑其承担或参与省科技计划项目的实施、评价和管理等相关活动。
第七条 省科技行政部门成立省科技计划信用管理和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公室,负责科技计划信用管理及科研不端行为处理的日常工作。综合计划和业务管理部门负责科技计划项目实施过程中相关主体信用情况的收集、记录以及评价,政策法规部门负责对科研不端行为的调查和处理,行政监察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行政监察。
第八条 行业科技部门和市、县(市、区)科技行政部门在职责范围内配合省科技行政部门开展科技计划信用管理和科研不端行为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