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市级科技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舟财行(2005)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级科技专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提高科技经费的使用效益,促进我市科技事业的发展,根据省财政厅、省科技厅颁发的《浙江省省级科技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市财政核拨的科技专项经费的管理。
第三条 市级科技专项经费主要用于支持应用基础研究、高新技术研究、科技攻关、科技产业化以及科技创新条件与环境建设以及其他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各类科技项目的实施。
第四条 市级科技专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科学评估、优化结构、公正透明、择优支持、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 支持方向和重点
第五条 遵循公共财政支出原则,按照市、县(区)合理分工、政事、政企分开、公共科技的要求,市级科技专项经费的支持方向是共性技术、关键技术、前导技术的研究开发,科技基础设施、科技创新体系以及科技条件和环境建设等。
(一)以技术创新为导向,围绕我市经济、社会和科技自身发展的前瞻性问题而开展的、面向应用的科学研究项目。
(二)以高新技术领域的创新性研究为重点,以解决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中关键技术、共性技术问题为主要目标的重大高新技术研究项目。
(三)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关键技术、共性技术研究与攻关项目、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与创新项目。
(四)重点实验室、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孵化器)、区域科技创新服务中心、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农业科技型企业研发中心等市科技基础设施和科技创新体系建设,以及科技合作、技术市场、科技奖励、专利等科技创新环境与条件建设项目。
(五)重大高新技术应用及产业化项目、企业技术创新项目以及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六)全市科技系统科技信息网络、科技基础数据库等科技基础设施和条件建设项目。
(七)其他新启动的科技工作(活动),以及需应急安排的各类科技项目。
(八)国家及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的资金配套。
第三章 开支范围
第六条 市级科技专项经费开支范围主要包括计划管理费、项目研究费。
(一)计划管理费,指由科技行政部门为管理科技计划项目而支出的费用,包括组织项目遴选、项目论证、评审、评估、招标、跟踪检查、验收及绩效考评等工作发生的费用。
(二)项目研究费,指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直接费用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耗用的可以直接计入项目成本的费用。一般包括:人员费、设备费、能源材料费、设计试验费、科技合作费、信息费、会议调研费及科技成果鉴定、评审或验收等与项目研究开发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直接费用不得低于项目总经费的95%。
1、人员费,指为直接参加项目研究的人员支出的劳动费用。项目研究人员所在单位有事业费拨款的,其人员经费仍从原渠道列支,不得在资助的科学项目经费中重复列支。
2、设备费,指项目研究过程中所必需的专用仪器,设备、样品、样机购置补助费。如从国外引进,则可包括海关关税和运输保险费用。
3、能源材料费,指项目研究所必需的材料、燃料、水、电、低值易耗品、零配件的购置费及资料印刷费等。
4、设计试验费,指项目研究、攻关的样机设计制造、试验费等。
5、信息费,主要指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及书籍购买费、资料费、文献检索费、入网费、通信费等。
6、会议调研费,指为项目研究而进行的相关专题技术、学术会议费。
7、科技成果鉴定、评审、验收等与项目研究、开发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
第四章 预算管理
第七条 市级财政部门和市级科技行政部门的职责与权限:
(一)市财政部门负责审批年度市级科技专项经费总预算,审批年度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和计划管理经费预算,检查、监督科技专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审批年度科技专项经费汇总决算。
(二)市科技行政部门负责编制、审核市级科技专项经费总预算,审核、编制年度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和计划管理经费预算,检查、监督科技专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编制年度科技专项经费汇总决算。
第八条 项目归口管理部门、项目负责人、项目承担单位的职责与权限:
(一)项目归口管理部门
1、负责申报项目研究经费预算的初审。
2、负责检查、监督所归口项目研究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3、负责对项目经费决算的审核。
(二)项目负责人
1、负责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全面反映项目不同渠道的资金来源和全部的费用支出。
2、负责项目研究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及时向归口部门报送年度经费使用情况。
3、严格执行批准的预算,接受上级有关部门和项目承担单位的监督、检查。
4、负责编制项目研究经费决算。
(三)项目承担单位
1、会同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经费预算。
2、负责项目研究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做到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3、审核大型仪器设备费用的支出。
4、监督项目负责人在其权限内的各项支出。
5、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6、会同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经费决算。
第九条 根据项目的重要性以及计划与项目的分类,明确经费资助强度。市级科技项目经费的资助标准为:重大项目10万元以上,重点项目5-10万元,一般项目5万元以下。
第十条 市级科技专项经费预算审拨的基本程序:
(一)申请。申请单位在申报项目时,编制项目经费预算,报市科技管理部门和市财政部门。
(二)审核。市科技行政部门根据有关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办法,进行立项审核和经费预算合理性审核。
(三)审定。市科技行政部门汇总项目经费预算,商市财政部门共同确定年度科技专项经费总预算。
(四)行文。市财政部门和市科技行政部门联合行文下达科技专项经费文件。
(五)拨付。市财政部门根据科技专项经费文件,将项目经费直接拨付到项目实施单位。
第十一条 对跨年度的项目,确定结转项目经费,纳入下一年度科技经费预算。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十二条经批准的专项经费预算必须严格执行,一般不作调整。由于主要研究内容和目标调整或不可抗力因素,对项目预算造成较大影响时,可以对经费预算进行调整,但须按原程序上报审批。
第十三条 科技项目经费的开支范围必须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执行,不得超范围使用,项目负责人和承担单位必须执行科技项目合同书确定的经费预算。
第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对所承担的项目经费要单独列帐、核算,项目结束后,应当进行财务决算。
第十五条 项目因故终止,项目负责人和承担单位应及时清理帐目与资产,编制决算报表及资产清单,剩余经费归还原渠道。
第十六条 项目完成后所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按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或根据科技项目合同约定办理。
第六章 监督与检查
第十七条 市财政部门、科技行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市级科技项目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以保证科技专项经费的专款专用。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经费使用管理的监督约束机制,要做到审批手续完备,帐目清楚,内容真实,核算准确,确保资金的规范和合理使用。
第十九条 项目管理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于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等违反财政纪律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对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承担单位,给予行政和经济处罚,视情节轻重,可以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终止项目、取消项目资助资格等措施。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和市科技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