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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教育厅科研计划管理办法(暂行)
2007-05-27 00:00 科研处  

浙江省教育厅科研计划管理办法(暂行)

(2002年4月2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浙江省教育厅科研计划和管理,保证科研项目的顺利进行,促进我省教育和科技事业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浙江省教育厅科研计划贯彻“科教兴国”战略,坚持“经济建设必须依靠科学技术,科学技术工作必须面向经济建设”的方针,“有所赶,有所不赶”,统筹考虑,突出重点,着重解决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大科技问题和实际问题。鼓励学校与学校之间、学校与科研院所之间及学校与工矿企业之间的联合协作研究,积极开展多学科的综合性研究,促进学科建设。

。。第三条 浙江省增长率厅高校科研师资处是浙江省教育厅科研计划的管理部门,负责科计划和宏观管理,包括课题立项、进度检查、总结验收。

第二章 项 目 申 请

。。第四条 浙江省教育厅科研计划申请范围包括自然科学、工程技术、医学科学、农业科学、人文社科等学科领域。基础研究、应用研究、试验开发、推广应用、科技服务和社会调查等类型的项目均可申请。

。。第五条 浙江省教育厅科研计划面向全省高校,经费只资助省属高校(包括浙江大学)申请的项目,对高校中经费能自筹的较重大科研项目可申请立项。

。。第六条 浙江省教育厅科研计划项目分甲类项目(有经费资助)和乙类项目(无经费资助)。为鼓励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和科研人员争取国家和省部级项目,具有正高级职务的教师和科研人员只能申请乙类项目。项目申请人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对优秀中青年科技人员、留学回国人员采取倾斜政策。

。。第七条 项目申请人已承担省教育厅在研项目,或三年来立项(包括各渠道项目)后未按期完成研究任务,或不执行有关部门和学校科研管理规定的不予立项。为保证国家和省部级科研项目按期完成,对正承担这类项目的项目负责人不再立项。

。。第八条 浙江省教育厅科研计划的项目,经费一次审批,分年度拨款。对应用开发类项目可采取经费有偿的形式。有偿项目的偿还经费由学校负责收回,省教育厅在年度资助经费中扣除。

。。第九条 项目申请时间为每年四月份。项目申请人须填报《浙江省教育厅科研项目申报书》一式二份。 由分院(系)向学校推荐,学校提出具体意见后报送我厅。

第三章 计 划 实 施

。。第十条 浙江省教育厅科研计划下达后,项目负责任人应尽快按照“科研项目申请书”的研究内容开展工作。凡调整研究内容、延长研究期限、中止研究计划,必须及时提交申请报告,经所在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后,报省教育厅批准。

。。第十一条 在计划实施过程中,应保持项目负责人及研究队伍的相对稳定。确需变更项目负责人的应按以下规定报批:

1. 项目负责人因工作调动,由所在学校提出申请,更换项目负责人或中止项目研究,报省教育厅批准;

2. 项目负责人出国、进修1年以上,必须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办理项目负责人更换手续,由学校签署意见后报省教育厅批准;

3. 项目负责人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开展研究工作,应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 更换负责人或中止项目研究,经所在学校签署意见后报省教育厅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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